法律资格证有什么用

法律援助

    法律资格证的作用如下:
    1、法律职业资格证是证书持有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表明取得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资格、律师职业资格,具有申请从事法律职业(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资格凭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
    2、符合相关条件,经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国家对证书的申请、领取、补发、更换都有明确规定。同时具备该证书也是在其他行业中从事法律事务、法律专业工作的有效任职资格凭证。例如,担任企事业法律顾问、法律事务部门岗位职务,申请从事基层法律工作者等其他法律专业技术性岗位。
    法律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如下:
    1、一般报名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五)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三)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2、在校生报名: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即大三在校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
    3、港澳台学生报名: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六十六条·
    国家对初任法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十七条 国家对初任检察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五条 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八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