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绎作品的具体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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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演绎作品,又称派生作品,是指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1、改编,即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行为。
    2、翻译,即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为另一种语言文字的行为。
    3、注释,是指对文字作品中的字、词、句进行解释。
    4、整理,是指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的已有文字作品或者材料进行条理化、系统化的加工。
    (二)《著作权法》对演绎作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一、侵犯著作权罪的概念是什么?
    侵犯著作权罪的概念是未经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行为管理法规、侵犯他人行为权、违法所得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处理作权纠纷的方法如下:
    1、自行协商;
    2、民事诉讼。对于严重侵犯作权并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作权人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或者起诉,由有关部门起诉,作权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二、谁享有演绎作品的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演绎人,但是演绎人在利用演绎作品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1)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比如已过保护期而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除外,演绎他人的原创作品应该事先得到原创作者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否则即是侵权行为,要承担侵权责任。
    (2)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行使其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原作者作品的著作权。就人身权而言,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在进行演绎时必须保证原创作品的完整性不受破坏,即未经原作著作权人的同意,不得修改原创作品的内容、主题等;不得侵犯原创作者的署名权,即在演绎作品上应署明原作者的姓名。就财产权而言,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财产权包括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等,因此,演绎作者应向原作品作者支付法定或约定的报酬。
    (3)演绎作品也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因此,第三人在对演绎作品进行利用或进行再演绎时,应征的原创作者和演绎作者的双重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