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退回检察院是好事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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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按实际情况来定。法院有权将刑事案件退回检察院。法院不仅有权可以将案件退回到人民检察院,并且可以有着许多不同条件的情况都能够导致这种退回,当然也存在法院并不需要退回人民检察院就可以自己进行审理的案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三)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四)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