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回避原则有哪些
法律援助回避原则是指公证员不能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回避原则是为了保证公证事务得到公正处理而设计的一种制度。
确定回避原则,一方面可以防止公证员对公证事项先人为主,枉法公证,作出不公正的公证;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当事人以及其他人员对公证事项产生怀疑和非议。
公证活动中确立回避原则对于消除当事人的顾虑,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证机构的独立性以及社会声誉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什么人有权利要求回避
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回避的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参加了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以下人员有权利要求他们回避:
1、当事人,1997年以前当事人专指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起诉阶段称犯罪嫌疑人,在检察院起诉以后称被告人。
2、被害人,1997年以前被害人的地位相当于证人,不属于当事人。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将被害人列入当事人。被害人有要求回避的权利。
3、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许多刑事犯罪都会给他人带来经济损失,遭到损失的人要求经济赔偿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
4、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多数情况是刑事被告人,但也有时候不是。
5、法定代理人。以上四种人有权利要求办案的警察、检察官、法官、书记员、翻译、鉴定人回避。以上四种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不能行使申请回避权时,他们的监护人可以代理他们行使行使要求回避权。
二、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
根据公务员法的第12章第七十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
1、审判人员;
2、检察人员;
3、侦查人员;
侦查人员既包括所有侦查机关从事侦查工作的侦查人员,又包括对侦查工作进行组织指挥的负责人,即有权参与讨论和作出决定的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公安机关负责人。
4、书记员;
书记员既包括公、检、法三机关的书记员,也包括出现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书记员。
5、翻译人;
既包括公、检、法三机关各自指派或聘请的,也包括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
6、鉴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