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广告的视觉力量

法律援助

    在浩瀚的信息流中仅能引起受众的注意显然是不足的。对于房产广告来说,它更看中由注意力带来的后发效应,即从销售势能到动能的转化。
    房产项目营销讲究卖点。只有良好的产品才能为卖点储备提供源源不绝的动力。这是一个注意力先行或者叫眼球经济的年代,在这个大背景下,广告只有从被动的“被看”变主动的“吸引人看”,才不至于被无情地淹没。
    地形图加效果图再加口号的时代已经过去,但是这不能说明房产广告的创意已经上到了某一个新台阶,而相反的是,再敏捷的人遇到不动产,思维往往会变得僵化。
    房产广告必须注重原创性。醒目而富有力量的大标题,简洁而务实的文案,具备识别性和连贯性的色彩运用是每个广告的必要因素。同时,房产广告还应该注重跳跃性,也就是说,如果你的表现方式已经被效仿,那么应该及时地改变表现形式,迅速出新,力争时刻走在上游。
    广告的大小,投放版面和所处位置也是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因为这直接关系到目标客户的信息接收效果。以报纸为例,一般来说,只有半版以上,才会显得有大气之感,在版面的运用上,也应该推陈出新,比如采用下跨页半版、竖半版等异形版项目,总之必须给人们带来冲击,即使是常规的半版或者整版,也应该通过巧妙的画面布局,吸引读者的视线。
    有的时候不同的广告形式究竟能在目标客户中产生多少不同的影响,还比较难定论,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只有与众不同的广告形式才能加强公司的品牌形象和市场,也只有如此,才能是广告项目迅速串红。
    广告大-师曾说过,广告无法挽救劣质产品。真正使消费者产生认购的主要音乐,在于项目自身的品质,而不是广告。广告的作用只是使他们产生应有的注意、兴趣和欲望,而行动的落实则回归于产品实体。
    一、和开发商的广告不符要承担多少责任
    售楼广告和宣传资料仅仅是开发商为了吸引买房人而做的一种宣传,如果广告上的宣传内容没有写入合同中即使将来这些宣传没有兑现,开发商一般也不会因此而承担责任。但是对房屋价格以及购房人是否买房产生重大影响的内容除外。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