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演绎作品的是什么意思?
法律援助属于演绎作品的,就是指经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作品是作者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创造性的劳动而派生出来的作品,其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所有。演绎行为是演绎者的创造性劳动,也是一种创作方式。演绎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不是独立的,而是有限制的。划分演绎作品与原作的界线在于新作中保留原作情节或结构的量的多少。演绎作品很易与合作作品相混淆。演绎作品中固然含有原作者的精神劳动,再创作人在行使自己的版权时也要注意勿损害原作者的利益,但演绎作品的作者却享有完整的版权。而合作作品的各个合作者,则是共享一部作品的版权,其中每个人自己享有的版权都不是完整的。
一、合作作品分类有哪些
1、可分割型
我国立法中规定的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在一些国家的著作权法中被称为合成作品或结合作品,不属于合作作品。
有学者认为,结合著作者,即在外观上呈一个著作之形态,但其内容,系由各个独立之著作结合而成,有分离利用之可能性者。例如,《德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合成著作数名著作人为共同使用其著作而互相联合,其中任何一名著作人均可要求其他著作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许可他人发表、使用和改动该合成著作。同时,该法第八条对于合作作品做出了专门的规定。
这些国家的立法认为,合成作品的著作权不是一个,而是有两级著作权:合作作品本身作为一个整体享有的著作权为一级著作权,但只属于将每个独立存在部分合成为整体的人,而不是所有合作作者;合作作者仅对其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为二级著作权。有人将此称为双重著作权。
合成作品的组成部分均为独立的作品,可以称其为作品的合成的一种形式。作品的合成还应包括由作品组成的汇编作品以及由作品组成的而不具有选择或编排上的独创性的数据库,由于后者不是作品,在此不予讨论,这里仅研究合成作品与前者的关系问题。
由作品组成的汇编作品是指对若干作品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它与合成作品的区别在于:作为组成部分的作品的作者在创作时的意思。如果其创作是为了将其作品合并为相互依存的单一整体作品的意思,则为合成作品;如果其意思发生于作品创作完成之后,其作品与他人创作的作品则产生汇编作品。
2、不可分割
我国立法中规定的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在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中被称为共同作品或整体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创作的、统一而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认为这才是合作作品。
共同作品通常由合作者共同构思和确定编写提纲、分工写作、统一定稿,由于思想观点相互渗透,以致虽有写作分工,也无法确定哪一部分属于谁的创作,所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共同作品与演绎作品的区别亦在于作者在创作时的意思。如前所述,演绎作品不因原有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而使其成为合作作品。
二、行使改编权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对作品进行改编,是在原作品基础上进行的再创作。作者对自己的再创作享有著作权,但是,改编者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在进行改编之前,应当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在其改编作品中,必须指明原作品的名称、原作者的姓名、原作品的出处等;应忠实反映原作者的情感和意愿;应向作品原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如果第三人需要使用改编过的作品,必须得到原作品著作权人和改编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同时,改编者也无权阻止他人对同一作品进行相同的再创作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