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问题大综合
法律援助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的汇总解答(一)经常碰到当事人咨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类的问题,根据以往的经验,结合众多的提问,现归纳汇总成一篇文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如何采取正确措施?交通事故发生在一瞬间,因此有很多肇事者顿时惊慌失措,有的甚至逃离现场,延误了采取适当措施的时机,致使后果更加严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有关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必须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及时报告事故处理机关,听候处理。具体如下:1.停车确认受害者状况;2.救护被害者;3.保护发生事故的现场;4.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5.收集必要的证据;6.通知保险公司。注意保险公司可能拒赔的情况:(1)移动事故现场,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从而造成机动车方要承担更大的赔偿责任;(2)超过规定时间没有报险,从而使得保险公司无法勘测和定损。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都约定机动车投保人必须要在出现后48小时内报险。(3)超过医保范围或者法律规定给受害方支付的费用;(4)私下协商赔偿未经过保险公司认可。二、交通事故处理流程是怎样的?交通事故处理流程,主要包括事故认定程序、调解程序和诉讼程序。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认定之后,当事人可以对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对于赔偿项目和计算方式,法律都有明确规定,在计算赔偿数额的时候,伤残鉴定和“三期”(休息期限、营养期限、护理期限)鉴定是计算的依据。三、如何进行交通事故赔偿调解?首先,调解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调解两次未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终结书。交通事故调解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在交警主持下的调解,一种是在法官主持下的调解。一般认为,交警主持下的调解没有精神损失费这个赔偿项目,而法院会根据受害者受伤情况支持精神损失费。双方当事人应当综合考虑时间、金钱、精力等成本来决定调解的阶段。四、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如何处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后,当事人亦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现在当事人能采取的救济途径只能是:在就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要求法院对确有错误的事故责任认定不予采信或予以纠正,或者法院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对确有错误的事故责任认定不予采信。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比例是否等同于法院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二者不可混为一谈。交通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行政确认,是一种证据,法院可以采信,亦可不采信。而民事赔偿责任是一种法律义务,责任比例不等同于民事赔偿比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同其他证据一样,要经过质证等程序才能确定其证据效力,最终按照法院查明的事实为依据确定民事赔偿比例。六、机动车交通事故无责任,是否要民事赔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实践中,一般认为无事故责任机动车最多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七、交通事故受伤未致残的,有多少赔偿项目?因交通事故受伤但未达到致残的程度,可以索赔的项目有7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必要的营养费;有财物损失的,可以主张物损费;聘请律师的可以主张对方承担一定的律师费。诉讼中,要把法定的所有赔偿项目都主张上去,按照起诉时标准计算赔偿金额,而不是事故发生时的旧标准。八、交通事故受伤致残的,有多少赔偿项目?在问题七里的7项费用基础上,增加以下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营养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交通事故致残,关键赔偿项目是伤残赔偿金,依据是鉴定结论确定的伤残等级。受害方认为伤残等级过低的,应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如果伤残较为严重,还应当做劳动能力鉴定,以确定被抚养人的生活费。肇事方主要审查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鉴定人是否有资质、鉴定依据的病例材料是否准确、坚定的部位是否由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或者是否为受害人自身的疾病引起等。九、交通事故死亡的,有多少赔偿项目?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以下7项费用: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有财物损失的,还可以主张物损费;聘请律师的可以主张对方承担一定的律师费。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十、车辆贬值的损失能否要求赔偿?可以,车辆损失包括车辆修复的损失和车辆变质的损失。主张车辆贬值损失的条件是车辆购置时间不长,是新车,另外有专业机构出具的价值减少的评估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