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骼骨骨折是几级伤残
法律援助职工的颞骨骨折一般属于九至十级工伤。职工具有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或者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等情形的,能认定为九级工伤;如果具有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等情形的,能认定为十级工伤。
一、工伤鉴定最新标准
工伤鉴定标准最新的:(一)一级工伤鉴定标准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二)二级工伤鉴定标准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三)三级工伤鉴定标准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四)四级工伤鉴定标准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更多内容。(五)五级工伤鉴定标准五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更多内容。(六)六级工伤鉴定标准六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更多内容。(七)七级工伤鉴定标准七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更多内容。(八)八级工伤鉴定标准八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更多内容。(九)九级工伤鉴定标准九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更多内容。(十)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2、第二章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耳损伤(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二)外伤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口腔损伤(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3、第三章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手损伤(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二)缺失半个指节;(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足损伤(一)2节趾骨骨折;(二)缺失1个趾节;(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4、第四章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
三、八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1)人格改变;
2)单肢体瘫肌力4级;
3)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7)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9)面部烧伤植皮≥1/5;
10)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1)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12)全身瘢痕面积≥20%;
1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14)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15)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1/2以上者;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1)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22)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23)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24)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25)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27)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2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2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3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31)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手眼压控制正常者;
32)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
33)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34)发声及言语困难;
35)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
36)舌缺损<舌的1/3;
37)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3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
39)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
40)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
41)肺段切除术;
42)支气管成形术;
43)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4)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
45)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46)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47)食管重建术后,进食正常者;
48)胃部分切除;
49)十二指肠带蒂肠片修补术;
50)小肠部分切除;
51)结肠部分切除;
52)肝部分切除;
53)胆道修补术;
54)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55)脾部分切除;
56)胰部分切除;
57)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58)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59)输尿管修补术;
60)尿道修补术;
61)一侧切除;
6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3)性功能障碍;
64)一侧肾上腺缺损;
65)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6)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67)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68)其他职业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69)中毒性肾病,持续低分子蛋白尿;
70)慢性中度磷中毒;
71)工业性氟病Ⅱ期;
72)减压性骨坏死Ⅱ期;
73)轻度手臂振动病;
74)二度牙酸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5.9.2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36)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5.10.2
凡符合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