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报废气瓶处罚依据
法律援助法律分析:废旧液化石油气瓶属于特种危险化学品容器,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液化石油气瓶极有可能非法用于翻新后继续使用,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收购未经破坏性处理的废旧气瓶,也不能将到期或报废的液化气瓶当废铁直接卖给废品收购站,必须送有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破坏性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