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里办气瓶使用登记证
法律援助法律分析: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使用登记工作。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本机关的名义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工作。
法律依据:《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R5001-2005)》
第四条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使用登记工作。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本机关的名义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工作。
第六条 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气瓶使用登记表》 (见附件1附表) 一式2份,并附电子文本:
(二)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复印件) ;
(三)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明书(复印件) ;
(四)气瓶产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
(五)气瓶使用单位代码。
在用气瓶办理使用登记时,如果已经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应当在定期检验合格后办理使用登记。
注:本条第(二)、(三) 项只适用于新气瓶。
第七条 登记机关接到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及时审核、办理使用登记:
(一)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使用单位出具文件受理凭证;
(二)对允许登记的气瓶,按照《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规定》(见附件2) ,编写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
(三)自文件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登记、办理使用登记证。一次登记数量较大的,登记机关可以到使用单位现场办理登记,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发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