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中存在的问题
法律援助从公平性的角度出发,我国目前的生育保险制度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一)主体负担的不公平在我国生育保险主要是由企业为员工缴费,员工个人是不需缴费的。一方面相对于国家、企业和员工三方负担的缴费机制,企业单方面缴费无形中加重了企业的经济负担,在社会保险缴费水平不断提高的环境下,参保企业承担着较高的保险费率,并且又将这种负担无形中转嫁给消费者,企业的产品价格提升,从而降低了在市场中的竞争力,这对于企业长远的发展是不公平的;另一方面,单方缴费且缴纳费率过高,会降低企业的参保积极性,进而侵害到女性职工公平地享受生育保险的权益。女性就业不公平、享受福利不公平等许多不公平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缴费机制对于企业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此外政府责任的缺失,其中包括顶层制度的设计与规范的缺失,实施责任的缺失以及监管责任的缺失等,也是造成以上不公平现象出现的原因。
(二)覆盖群体的不公平我国生育保险的对象为城镇企业已婚女性职工,不包括农村妇女、城镇自由职业女性、在校女大学生以及二胎妈妈、男性等。而且目前参加生育保险的主要是以国有企业为主,各种非公有制企业、集体企业参加的较少。而这些未被覆盖的群体却占据着生育人口的大部分比例。此外在我国五大险种中,生育保险的参保率是最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越来越多的人有着生育保险的需求。相比于国外一些国家基于公民权和身份权的生育保险,我国的生育保险不足以覆盖生育所涉及的广大人群,无法保证利益相关体的相对公平,进而造成覆盖群体的不公平。
(三)辐射区域的不公平一方面体现在生育保险制度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我国幅员辽阔,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速度有较大差异。经济发展较快的东部地区,大多数的省市生育保险实现了市级统筹,生育保险社会统筹覆盖面较大、参保人数多,更能较好地保障女性的生育权益;而经济相对落后的西部地区基本上未进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也没有实现市级统筹,覆盖参保人数较少,这种差异明显损害了妇女合法的生育权益,进而不利于社会保障公平性地运行;另一方面各地待遇标准、保障程度差异大。在基金征缴、支付水平、享受条件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但是无论是在东部地区还是中西部地区都没有实现省级统筹,生育保险的举办还处于碎片化的境地。缺乏全国统一的一致性管理,致使生育保险制度的“不平衡”发展,造成了区域的不公平性。
(四)资源的不公平一方面目前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主要实行县(市)级统筹,由于统筹层次低,基金筹集渠道窄,造成基金调剂功能差,基金无法在大范围调剂的状况,使生育保险难以起到互助互济、均衡负担的作用,进而难以实现公平性的社会统筹。另一方面,生育保险基金结余率过高,生育保险制度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制度,当年的收入应该全部用于当年的支出,大量的结余表明我国生育保险基金运用的不够充分。社保部门担心收不抵支而削减生育保险支付项目,降低支付水平。而企业在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后,还要负担生育女工的相关费用,负担未减轻反而加重。大量的结余得不到解决,必将阻碍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与公平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