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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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唐律疏议》,又称《律疏》,是指唐朝高宗永徽三年(652年)编定的律文。由长孙无忌等十九人负责编定,永徽四年(653年)颁行。这取代了自唐高祖武德七年(624年)所编定的《武德律》及唐太宗贞观十一年(637年)所编定的《贞观律》,成为唐朝的法典。且为中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法典。《唐律疏议》继承魏晋南北朝以来的立法成就,创造性的于律条之后附上注疏,使得“疏在律后,律以疏存”,被认为是中国法制史上之立法典范。由于礼与法在《唐律疏议》里之完美结合,使得由汉代肇始之“春秋决狱”方法至此终结。
    法律依据:《唐律疏议》
    第一篇 《名例律》 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主要规定了刑罚制度和基本原则;
    第二篇 《卫禁律》 主要是关于保护皇帝人身安全、国家主权与边境安全;
    第三篇 《职制律》 主要是关于国家机关官员的设置、选任、职守以及惩治贪官枉法等;
    第四篇 《户婚律》 主要是关于户籍、土地、赋役、婚姻、家庭等,以保证国家赋役来源和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篇 《厩库律》 主要是关于饲养牲畜、库藏管理,保护官有资财不受侵犯;
    第六篇 《擅兴律》 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将帅职守、军需供应、擅自兴建和征发徭役等,以确保军权掌握在皇帝手中,并控制劳役征发,缓和社会矛盾;
    第七篇 《贼盗律》 主要是关于严刑镇压蓄意推翻封建政权,打击其他严重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
    第八篇 《斗讼律》 主要是关于惩治斗殴和维护封建的诉讼制度;
    第九篇 《诈伪律》 主要是关于打击欺诈、骗人的犯罪行为,维护封建社会秩序;
    第十篇 《杂律》 反不属于其他“分则”篇的都在此规定;
    第十一篇 《捕亡律》 主要是关于追捕逃犯和兵士、丁役、官奴婢逃亡,以保证封越国家兵役和徭役征发和社会安全;
    第十二篇 《断狱律》 主要是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