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大明律改变了秦汉以来把军事法分列于多篇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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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朝的大明律改变了秦汉以来把军事法分列于多篇的做法。在中国封建法制史上,有两部法律影响最大。一部是唐代的《唐律》;另一部是明朝的《大明律》。《大明律》是一部比唐律更加有所发展的封建法典。自称“淮右布衣”、“起自寒微”的明太祖朱元璋,对封建法律制度的建设非常重视。朱元璋从元末战乱中走过来,除了总结、借鉴历史经验教训,他还亲眼看到两个活生生的事实:一个是元朝末年政治昏暗,“纪纲不立,主朱元璋像荒臣专,威福下移,由是法度不行,人心涣散”,致使天下大乱;另一个是与他争夺天下的军阀们,有的富庶,有的兵强,但因“皆无礼法,恣情任私,纵为暴乱,不知驭下之道”而成为历史的过客。两相对比,不能不使他深刻认识到立法定制的必要。明初,国家百废待举,政治形势复杂。朱元璋说:“纪纲法度,为治之本”,必须做好立法工作,使治国有法可依。丧乱之后,法律松弛,他极力主张“立国之初,当先正纲纪”,用重典惩治“奸顽”,用法律手段来维护极端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度。
    明太祖朱元璋是封建帝王中“儒法并重的一个典范”。他从一开始就深受礼法思想影响,既重视“教化”,也重视法治,抓紧立法工作。他说:自古生民之众,必立君长去统治他们。不然,则“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纷纭吞噬,乱无宁日。”统治万民,一要设置百官,以分理政务;二要编制法律,以便百官依法办事。
    洪武六年(1373)冬,朱元璋诏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大明律,于次年二月成书,共分十二篇,六百六十条。洪武九年(1376),朱元璋览律条犹有未当者,命丞相胡惟庸、御史大夫汪广洋评议厘正十有三条。此后又经过数次修改,不断增损,至洪武三十年(1397),才最后完成大明律的编撰工作,颁行全国。同年,又制定《律诰》、《真犯杂犯死罪条例》和《赎罪条例》。相继出台《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总计二百三十六条,使之与《大明律》相配套。
    《大明律》共分三十卷,四百六十条。分为七篇:名例律(总则)、吏律(多属于行政法规范)、户律(多为民事法律)、礼律(关于祭祀和仪制方面的法律)、兵律(涉及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等的法律)、刑律(核心部分)、工律(关于营造与河防方面的法律)等。《大明律》对笞、杖、徒、流、死(绞、斩)五刑刑罚体系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内容覆盖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思想、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它是明代国家的根本大法,对巩固明王朝的统治起了重大作用,集中体现了明太祖的法制思想。
    《大明律》的显著特点,一是加重了对危害封建国家行为的惩罚,以维护封建统治。《大明律》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以维护极端的君主集权制度;严惩侵犯地主阶级财产的行为,保护极端君主专制制度的经济基础。二是《大明律》整顿吏治的重点在于惩治贪官污吏,缓和社会矛盾。三是加强了对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制订了许多有关经济方面的立法,如钱法、税法、盐法、茶法等。
    一、以“安民”利“绳顽”为立法宗旨
    朱元璋的封建法律思想综合起来。就是“安民”、“绳顽”,“善者旌之,恶者绳之,善恶有所劝惩,治道由斯而兴”。“安民”与“绳顽”,是立法的出发点,也是法律的根本问题,即保护谁、打击谁,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安民”必须“绳顽”;“绳顽”是为了“安民”。朱元璋当权以后,一方面,实行“与民休养生息”之基本政策,轻徭薄赋,减轻农民负担;另一方面,坚决打击不法豪强地主。这个立法思想,也是《大明律》的指导剧想。
    朱元璋是一个农民出身的皇帝,在思想上和行动上,能比较贴近社会,贴近下层,体察民情,顺应民心。《大明律》是明初特定历史环境中形成的,渗透了他的“民本”思想。从立法的指导思想看,朱元璋“惩元末豪强侮贫弱,立法多右贫抑富”,扶持贫弱,抑制豪强。从立法的具体条款和量刑轻重看,明朝统治者所制定的法令,专门针对百姓犯法的条目很少,而且“多有宽宥”;绝大部分都是针对不法豪强、不法勋臣、奸党和贪官污吏的,而且多用严刑峻法。像《太诰》这样严惩不法官吏,在明代以前的法律中是很难找到的。
    法律体系虽具有完整性,但“法因时变”随时增损、修改,也很重要。朱元璋善于审时度势,及时制定相应的法令,使之与《大明律》和《大诰》等律例相互补充,相互配套。在司法方面,朱元璋也有创新,成立了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分别受刑名、专纠察、主驳正,各司其职,互相独立,互相牵制。明代立法之完备,司法系统之有特色,都是以往少见的。
    大军帖二、惩治与教化并举
    重治贪官污吏,是《大明律》中的封建法律思想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朱元璋说他自己“至于刑法,尤所关心。”他执法严明,不敢以私,驸马触犯茶禁即命赐死。对于选用干部的标准与执法的重要性,他说:“任官不当,则庶事不理;用刑不当,则无故受害。”唯有推至公之心,扩至明之见,才能做到讼平理直,枉者得申,系者得释。如果“存心不公,亡公利私,狱何由得理,事何由能直。”《大诰》以惩治贪官污吏和不法豪强为重点,前三编“所列凌迟、枭示、族诛者,无虑千百,弃市以下万数。”像《大明律》这样规定重治贪官污吏,在中国封建法制史中是鲜有的。
    《大明律》比《唐律》简赅。起草之初,朱元璋针对当时百姓缺少文化的情况指出:“立法贵在简当,使言直理明,人人易晓。”只有删繁就简,使人人易知,法律才能真正起到安民绳顽的作用。《大诰》颁行后。朱元璋以行政命令推行讲读运动,使《大诰》三编的普及教育,渗透到各个角落,各个领域。颁之学校,作为国子监学和科举考试的内容;在乡里则由塾师进行讲授,每逢乡村节日、民众集会,都有专人讲解《大诰》。
    三、“礼”为治国之本
    《大明律》以“礼”为基调,这也是封建法律的主要思想之一。礼治,是儒家的政治思想,核心是社会规范和道德规范,强调守礼制、明等级,安分守己。真正的礼治社会,也应是法制社会,法律健全,依法办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在封建时代,这些都不可能真正实现。当时强调礼法,自然含有捆住百姓手脚的意思,以防止他们“犯上作乱”。明朝统治者大肆鼓吹“礼治”,也不外乎如此。
    四、“治新国用轻典”
    明立朝前有人向朱元璋进言说:用法太宽,则人不惧法,难以为治。朱元璋说:用法如用药,药本以救人,不以害人。如果用药错误,必会害人。法本以保护人,不是杀人,用之太过,必然伤物。百姓自战乱以来,起初是家离子散,如今归附我朝,正当予以安抚。其间有一时误犯的,不可尽是用法。
    当然“治新国用轻典”,并不等于没有重典。事实上,就在洪武初年多用轻典的时候,已同时存在着重刑现象。其中,有的是不得不重;有的是未加详审;有的是人为制造的冤假错案。尤其是在高层决策集团矛盾激化以后,更多的是使用重典。朱元璋也毫不掩饰自己用重刑,而且在使用重刑的时候,他一再说明自己采用重刑的原因,以及如何根据形势变化正确使用刑罚。洪武二十六年(1393)以后,随
    着高层内部斗争暂告一段落,重惩贪官污吏取得一些成果。明太祖的法制思想也发生了重要变化。朱元璋认为:国家安定,人心已服,奸雄已经因害怕而顺从,奸民已被惩治,贪宫污吏已经减少,刑用重典的时候可以结束。从此开始,刑罚由重而渐轻。洪武中期,刑罚由轻而重,复由重而轻,皆因时势使然。
    法律依据
    《大明律》共分三十卷,四百六十条。分为七篇:名例律(总则)、吏律(多属于行政法规范)、户律(多为民事法律)、礼律(关于祭祀和仪制方面的法律)、兵律(涉及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等的法律)、刑律(核心部分)、工律(关于营造与河防方面的法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