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海自由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公海自由 是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是公海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其含义是: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 沿海国 或内陆国,都有在公海上从事国际法所不禁止的活动的自由但公海自由并不意味着公海处于无法律状态。
    1.航行自由:每个国家,不论沿海国还是内陆国,均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旗帜的船舶,包括商船、军舰和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其他国家不得加以干预和阻碍。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应仅悬挂一国的旗帜,受船旗国的专属管辖
    2.飞跃自由:公海上空,如同公海一样,也是自由的。所有国家的航空器都有飞越公海上空的自由。在公海上空飞行的航空器受其登记国管辖,其他国家不得加以干预和阻碍。
    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所有国家均有权在公海海底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在铺设电缆和管道时,各国应适当顾及已经铺设的电缆和管道;特别是不应使修理现有电缆和管道受到妨害。故意或因重大疏忽造成海底电缆和管道破坏或损害的行为,构成国际法上应受惩罚的犯罪,每个国家应制定必要的法律和规章,对这种罪行做出规定。
    4.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所有国家都有在公海上建造和使用为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权利,在必要时,还可以在这种人工岛屿和设施的周围设置其宽度为一般接受的国际标准所许可的安全地带。人工岛屿和设施及其周围的安全地带不得设在对公认海道可能有干扰的地方。在公海上航行的一切船舶都必须尊重这些人工岛屿和设置及其周围的安全地带,并应遵守关于在人工岛屿、设施和安全地带附近航行的一般接受的国际标准。
    5.捕鱼自由:捕鱼自由是最早的公海自由之一,意指所有国家都有由其国民不受阻碍地在公海上捕鱼的权利。最初,这一自由是完全不受限制的。
    6.科学研究的自由:所有国家和各主管国际组织有在公海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在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时,因遵循以下原则:专为和平目的;以适当科学方法和工具进行;不应对海洋其他正当用途有不当干扰;遵守包括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规章在内的一切有关国际规章。
    法律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八十七条 对沿海国和内陆国而言,公海自由包括:航行自由越自由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造国际法允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鱼的自由学研究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