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者协会基本情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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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最早的消费者维权组织是1985年1月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消费者协会。目前,除中国消费者协会外,全国共有县级以上消费者协会3279个,其中省级31个,地市级405个,县级2843个。从登记情况看,在机构编制部门登记的有686个;在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登记的有758个;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有1670个;未经登记的有165个。全国县以下还设有消费者协会分会和消费者协会联络站等37万个左右。
    各级消费者协会组织刚成立时,大都以“消费者协会”命名。最近几年一些地方对“消费者协会”进行了更名。更名的方式,一是通过地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或者条例作出规定,如福建、四川、广西等;二是通过地方政府批文,如上海、浙江、重庆等。目前,31个省级消费者协会组织中,仍以“消费者协会”命名的有北京、天津、河北、辽宁等2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消费者委员会”命名的,有湖北、湖南、广东、海南4个;以“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命名的,有上海、浙江、福建、广西、重庆5个;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命名的,有四川1个。厦门、宁波、青岛、苏州等十几个较大的市也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者“消费者委员会”。省以下其他消费者协会组织的名称大体也有上述四种。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协会的职能主要包括提供消费咨询服务、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提出消费者权益保护建议、受理消费者投诉并进行调解、就投诉商品和服务质量进行鉴定、支持消费者起诉、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通过媒体予以揭露和批评等。此外,一些地方在实践中根据需要还逐步开展了一些新职能,例如组织消费者参与立法、价格等听证会,开展比较实验和消费体验,开展消费教育,对格式条款进行点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