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了核磁共振,发现胆总管有颗不小的结石,医生说可能是做手术的时候掉进去了,请问这算是医疗事故吗?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这是医疗事故,你可以找医院协商解决,如果不行,可以找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进行权威鉴定,然后索赔。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去医院做了一个甲状腺的结节次全切的手术,到现在5个月了,声音一直嘶哑了,这算医疗事故吗?
    法律分析:常见医疗事故种类主要包括:与手术治疗有关的医疗事故,与麻醉有关的医疗事故,与护理有关的医疗事故,与化验检查有关的医疗事故,与药剂科有关的医疗事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取钢板钢钉时医生又把骨头弄断了,有很多人告诉我说是医疗事故,我想问问律师您这是属于医疗事故吗?
    可以起诉至法院进行伤残鉴定,如就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可申请当地卫生部门介入。根据我国有关医疗事故伤残等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患者的人身损害程度,医疗事故登记可以分为四个等级:1、一级医疗事故,指的是患者死亡又或者是重度残疾;2、二级医疗事故,指的是患者已经中度残疾又或者是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了严重功能障碍;3、三级医疗事故,指的是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4、四级医疗事故,指的是患者出现了明显人身损害,造成了其他后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本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第七条 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青海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一)一级医疗事故系指由于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病人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二)二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三)三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的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残废或功能障碍的。
    我父亲是夷腺癌晚期,肿瘤压迫胆管,要手术做胆管改道,做了后拔管的时候感染,都一年多了也没有治好,这算不算医疗事故呢?
    术后感染医务人员存在过错的算医疗事故,具体要看情况。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主观上有过失,客观上违反医疗规章,实施造成患者术后感染的行为的,算医疗事故。如果是因患者自身过错造成的,医疗人员无过错的,则不算医疗事故。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算不算二次手术呀,现在去做手术,第二天就出院了,放弃了手术,我看了手术方案,本来第二天做手术,去医院住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1条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只有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患者接受手术就意味着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出现二次计划外手术并不等同于医疗机构必须承担责任,只有在医方存在手术方案不当,术中操作未尽到注意义务,术后处理不到位等过错的情况下才应当承担责任,患者可以通过申请鉴定加以明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但医生每次的回答就是没事,手术两年后病人疼痛难忍,去医院检查,需再次手术,这种情况医生有责任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1条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只有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患者接受手术就意味着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出现二次计划外手术并不等同于医疗机构必须承担责任,只有在医方存在手术方案不当,术中操作未尽到注意义务,术后处理不到位等过错的情况下才应当承担责任,患者可以通过申请鉴定加以明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该内容由 冯莹莹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