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支流可以钓鱼吗
法律援助法律分析:根据2019年12月27日《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的时间和通告》,今年开始,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进入为期10年的禁渔期,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活动进行规范管理,避免对禁捕管理和资源保护产生不利影响。今年3月18日,国家农业农村部再次发文要求,在长江流域,合理控制垂钓总体规模,严格限定钓具、钓法、钓饵,钓具数量原则上一人最多允许使用一杆、一钩,规范渔获物的品种、数量、规格,禁止垂钓渔获物上市交易,等等。可以说,国家对于长江禁捕期间垂钓行为非常重视,但是我们频繁接到反映,近期长江南京段的很多垂钓行为已经超出了休闲娱乐的范畴,甚至有不少职业钓鱼人以此牟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 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