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历证书的法律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为保证高等学历教育的规格和质量,维护国家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证书制度的严肃性及社会声誉,加强对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的管理,便于用人单位对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认定, 原国家教委决定成人高等教育自一九九三年、普通高等教育自一九九四年起, 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实行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的青岛和大连)教育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学校三级管理,证书内芯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毕业证书仍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考办负责印制。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由国家教
    育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省级(含青岛、大连和国务院部分部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验印。从2000年起,教育部开始建立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此项改革将使教育部不再统一印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内芯,改由高等学校自行印制,但必须进行电子注册,并供网上查询。2000年在北京、天津、辽宁、湖北、重庆五省市试点, 2001年在全国实行各类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
    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二十条 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
    《学位条例》 第四条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