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质的规定性指的是
法律援助对教育活动质的规定性:“教育为谁培养人”“为谁服务”。
对教育对象质的规定性:教育对象培养的社会倾向性;培养对象应有的基本素质。
教育是一种社会现象,它产生于社会生活的需要,而归根到底产生于生产劳动。教育是培养人的一种社会活动,它的社会职能,就是传递生产经验和社会生活经验,促进新生一代的成长。由此看来,教育是新生一代的成长和社会生活的延续与发展所不可缺少的手段,为一切人、一切社会所必需。
从这个意义上说,教育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范畴,与人类社会共始终。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积累的知识越来越丰富,教育对社会发展的作用也就越来越显著。教育这种现象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
1、教育是有目的培养人的活动。
2、教育是教育引导受教育者学习、传承、实践经验的互动活动。
3、教育是激励与教导受教育者自觉学习和自我教育的活动。
4、教育是一种社会现象,产生于社会生产生活的需要,而归根到底产生于生产劳动。
5、教育是人类特有的社会现象。
6、教育的根本问题是人的教育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