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领结婚证同居分手彩礼?

法律援助

    未领结婚证分手可以要回彩礼。有以下情形彩礼可以不予返还:
    1、双方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即双方已满足登记结婚条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居关系产生于1994年2月1日之前;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5、可以不予返还的其他情形。
    一、不用返还的彩礼钱有什么
    以下彩礼钱是不用返还的:
    1、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共同生活的;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的;
    3、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4、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二、哪些情形需要返还彩礼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不予返还彩礼的情形:
    (一)法律规定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二)在婚约存续期间,因婚约当事人死亡,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但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除外;
    (三)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