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麦不完善粒规定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
    1、一级小麦
    容重≥790g/L,不完善粒≤6.0%,杂质的总量≤1.0%(其中矿物质≤0.5%),水分含量≤12.5%,色泽和气味正常。
    2、二级小麦
    容重≥770g/L,不完善粒≤6.0%,杂质的总量≤1.0%(其中矿物质≤0.5%),水分含量≤12.5%,色泽和气味正常。
    3、三级小麦
    容重≥750g/L,不完善粒≤8.0%,杂质的总量≤1.0%(其中矿物质≤0.5%),水分含量≤12.5%,色泽和气味正常。
    4、四级小麦
    容重≥730g/L,不完善粒≤8.0%,杂质的总量≤1.0%(其中矿物质≤0.5%),水分含量≤12.5%,色泽和气味正常。
    5、五级小麦
    容重≥710g/L,不完善粒≤10.0%,杂质的总量≤1.0%(其中矿物质≤0.5%),水分含量≤12.5%,色泽和气味正常。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按照新标准的技术要求,将对本省小麦收购活动经营者应具备的小麦质量检验能力的规定,上报省级人民政府进行发布。各小麦收购预案实施省份承担托市收购任务的企业,应及早配备必需的小麦质量检验仪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改善小麦储运条件。各小麦收购点要加大宣传力度,在显著位置公布新标准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规定的质价标准,将各品种小麦的收购价格上榜、质量指标上墙、标准样品上台,让农民明白售粮。对售粮农民提出关于新标准方面的问题,要耐心解释、清楚说明,确保小麦收购工作准确、快速、有序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