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经营异常怎么解除

法律援助

    工商经营异常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门解除。
    经营异常的情形包括以下四种:
    1、未依照条例第八条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即企业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未依照条例第十条规定在责令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即企业未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也未在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其应当公示的即时信息;
    3、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法律依据】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第十六条 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第六条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