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记录属于什么证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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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聊天记录属于视听资料证据类型。
    证据的法定种类如下:
    1、书证,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2、物证,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3、视听资料,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4、证人证言,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5、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鉴定人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律规定如下: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应诉时,可提交证据复制件或复制品,但在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时必须携带证据原件或者原物,以供质证;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根据相关规定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4、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装订成册,在证据清单上对证据材料名称、份数、页数及其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签名或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同时依照对该方当事人人数提出证据材料副本。
    综上所述,当事人申请起诉的需要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举证,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下达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