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
    省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有四个方面:
    1、政治职责(对外保护国家安全,对内维持社会秩序)
    治安职权,即维持国家内部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危害社会安全的活动、保障人民的政治权利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职权;
    民主政治建设职能,即通过政府活动,推进民主政治发展的职权。
    2、经济职责(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管理)
    宏观调控职能,即政府通过制定和运用财政税收政策和货币政策,对整个国民经济运行进行间接的、宏观的调控;
    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职能,政府发动社会中介组织和企业的力量,与政府一道共同承担提供公共产品的任务;
    市场监管职能,即政府为确保市场运行畅通、保证公平竞争和公平交易、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而对企业和市场所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3、文化职权责(对文化事业的管理)
    发展科学技术的职权,即政府通过制定科学技术发展战略,加强对重大科技工作的宏观调控,做好科技规划和预测等工作,重视基础性、高技术及其产业化研究;
    发展教育的职权,即政府通过制定社会教育发展战略,优化教育结构,加快教育体制改革,逐步形成政府办学与社会办学相结合的新体制。
    发展文化事业的职q权,通过制定各种方针、政策、法规等,引导整个社会文学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等各项事业健康繁荣地发展。
    发展卫生体育的职权,即政府制定各种方针、政策、法规等,引导全社会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
    4、社会公共服务职责(即指除政治、经济、文化职权以外政府必须承担的其他职权)
    调节社会分配和组织社会保障,即政府为保证社会公平,运用各种手段来调节社会分配、组织社会保障,以提高社会整体福利水平,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即政府通过各种手段,对环境恶化、自然资源破坏等进行恢复、治理、监督、控制,从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促进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即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政策扶持等措施,促进社会自我管理能力的不断提高。
    提高人口质量,实行计划生育,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