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两者之间的差异与联系

法律援助

    经侦和刑侦的区别在于办理案件的种类不同。刑侦主要处理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案件,而经侦则处理与经济有关的案件,如扰乱市场秩序罪。刑事侦查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收集涉嫌犯罪的证据,而经侦是打击经济犯罪的警察类型,负责调查重大经济犯罪和证券期货案件,以外国公民为犯罪主体。
    法律分析
    经侦和刑侦的区别,具体如下:
    1、办理案件的种类不同;
    2、刑侦一般办理危害公共安全如放火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件如故意杀人,侵犯财产案件如抢劫罪等;
    3、经侦主要办理与经济有关的案件,如扰乱市场秩序罪等;
    4、刑事侦查是指有关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涉嫌犯罪的证据而进行的侦查活动;
    5、经侦是承担打击经济犯罪职责的职业警察类型,由公安部门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和公安分局经侦支队组成,经济调查团负责调查重大经济犯罪、证券期货案件,以外国公民为犯罪主体。
    拓展延伸
    揭开两者之间的差异与联系的奥秘
    在揭开两者之间的差异与联系的奥秘时,我们需要深入研究和比较这两个对象或概念。通过详细分析它们的特征、属性和相互关系,我们可以揭示它们之间的差异和联系。这种揭秘的过程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这两者,还可以为我们提供更全面的知识和视角。通过比较和对比,我们可以发现它们之间的相似之处和不同之处,从而更好地把握它们的本质和内涵。揭开两者之间的差异与联系的奥秘,将为我们拓宽思维,提供更深入的洞察力,并为我们的决策和判断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结语
    经侦和刑侦的区别在于办理案件的种类不同。刑侦主要处理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案件,而经侦则专注于经济犯罪。刑事侦查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经侦是打击经济犯罪的职责。通过深入研究和比较这两个对象,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它们的差异和联系,并为决策提供有力支持。揭开它们之间的奥秘,将为我们提供更深入的洞察力和全面的知识。
    法律依据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经立案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一)认为有犯罪事实;
    (二)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者其他情节符合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八条
    在立案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公安机关立案后,应当采取调查性侦查措施,但是一般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确有必要采取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或者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立案后,在三十日以内经积极侦查,仍然无法收集到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充分证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三十日。
    上级公安机关认为不应当立案,责令限期纠正的,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通知撤销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撤销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经立案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一)认为有犯罪事实;
    (二)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者其他情节符合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八条
    在立案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公安机关立案后,应当采取调查性侦查措施,但是一般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确有必要采取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或者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立案后,在三十日以内经积极侦查,仍然无法收集到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充分证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三十日。
    上级公安机关认为不应当立案,责令限期纠正的,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通知撤销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撤销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