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存款账户开立程序
法律援助基本存款账户就是人们所说的结算账户。其开立程序如下:
1.事先应具备开户的基本条件
a.个人开户要有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b.机关、事业单位要有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c.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
d.依上述证件为凭,经公安部门批准刻制与营业执照或文件中名称完全相同的公章与财务章。还要具备企业法人名章、财务主管人员名章,以及跑银行财务人员名章。
2.除个体工商户外,所有企业、单位要向当地计量部门办理代码证。有的地方还要求向当地税务部门领取税务证。
3.持上述证件向银行(或信用社)申请开户,填写开户申请书(或申请表)。
4.持开户行签注的“同意在我行(社)开户”的申请书(或申请表)与印章、营业执照正本或文件、代码证、税务证等,到当地人民银行领取开户许可证。
5.将领取的开户许可证副本送交开户银行,银行据此立户,并按银行要求在备查印鉴卡上预留印鉴。
6.向开户银行购买一定数量的转账支票与现金支票。
7.按银行要求,在开立的账户内转入或存入一定数量的资金,以备使用。至此,便可合法使用新开立的银行账户了。
法律依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四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第七条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八条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