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由谁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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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缔结和废除条约,根据宪法规定的权限,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这意味着,我国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权由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在具体的操作中,当中国政府同外国达成谈判达成条约、协定等合同性文件协议后,需要进行批准程序。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涉及主权、领土、安全等重大问题的条约,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对于其他条约和协定,则可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一般而言,中国政府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相应的议案,经过审议后作出决定并公示。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批准和加入条约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以及国家利益和人民意愿。一旦发现某个条约与我国宪法或法律相抵触,或者损害我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必须及时停止执行或退出。
    我国的条约实施是否需要制定相关法律?在我国,有些条约和协定的实施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进行具体规定。例如,我国签署的一些环境保护条约和知识产权协定等,都需要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具体措施,加强对条约的落实。需要注意的是,国际条约的实施不仅需要制定内部法律或规章,还需要建立相关机构和程序,以确保条约的有效执行。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相关机构和社会组织等都需要积极配合,并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保障其顺利实施和发挥效果。
    我国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在具体操作中,需要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保障国家利益和人民意愿。同时,在条约实施过程中,还需要制定相关法律、建立机构和程序,并加强监督和评估等方面的工作,以确保条约有效执行和发挥效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三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国务院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外交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管理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的具体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