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由谁来决定?
法律援助律师解答: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缔结和废除条约,根据宪法规定的权限,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这意味着,我国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权由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在具体的操作中,当中国政府同外国达成谈判达成条约、协定等合同性文件协议后,需要进行批准程序。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涉及主权、领土、安全等重大问题的条约,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对于其他条约和协定,则可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一般而言,中国政府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相应的议案,经过审议后作出决定并公示。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批准和加入条约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以及国家利益和人民意愿。一旦发现某个条约与我国宪法或法律相抵触,或者损害我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必须及时停止执行或退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三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国务院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外交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管理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的具体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