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签订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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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63年4月24日于维也纳签订,1967年3月19日生效。1979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加入书,同年8月1日生效。
    法律依据: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第七十九条 本公约之原本应交联合国秘书长存放,其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及西班牙文各本同一作准;秘书长应将各文正式副本分送所有属于第七十四条所称四类之一之国家。 为此,下列全权代表,各秉本国政府正式授予签字之权,谨签字于本公约,以昭信守。 公历一千九百六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订于维也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