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形态组织处理的28种方式
法律援助法律分析:第一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处理方式:1.谈话函询了结;2."面对面”初步核实了结;3.谈话提醒;4.警示谈话;5.批评教育;6.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7.责成退出讳纪所得;8.限期整改;9.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10.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11.责令公开道歉(检讨);12.通报(通报批评);13.诫勉(诫勉谈话);14.其他批评教育类措施。上述方式,可单独事宜,也可合并使用。第二种形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处理方式:1.党内警告;2.党内严重警告;3.行政警告;4.行政记过;5.行政记大过;6.行政降级;7.取消荣誉称号;8.撤销政协委员资格;9.终止(罢免、撤销、责令辞去)个大代表资格;10.取消预备党员资格;11.取消(罢免)当选资格;12 终止党代表资格;13.停职(停职检查);14.调整(调离)职务(岗位);15.免职;16.引咎辞职;17.责令辞职;18.改任非领导职务;19.安排提前退休;20.降低退休待遇;21.其他组织调离类措施。上述方式,可单独事宜,也可合并使用。第三种形态: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处理方式:1.撤销党内职务;2.留党察看;3.开除党籍;4.行政撤职;5.行政开除(开除公职);6.降职;7.取消退休待遇;8.解聘;9.解除劳动合同;10.辞退;11.组织出名(劝退);12.其他重大调整类措施。上述方式,可单独事宜,也可合并使用。第四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处理方式:1.作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司法机关判处刑罚,需要给予“双开”处理的。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第四条 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