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共济是什么意思
法律援助(1)建立完善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
建立完善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在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等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统称门诊慢特病)医疗保障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2)待遇支付可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
普通门诊统筹覆盖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从50%起步,随着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增强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待遇支付可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
(3)同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
针对门诊医疗服务特点,科学测算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并做好与住院费用支付政策的衔接。同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4)逐步扩大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
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逐步扩大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将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疾病门诊费用纳入共济保障,对部分适合在门诊开展、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特殊治疗,可参照住院待遇进行管理。
(5)逐步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
不断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逐步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支持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配药,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可及的作用。探索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保障范围。
【基础分析】
在医保消费时,消费者A持本人社保卡或者医保电子凭证去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定点药店消费时,如果A的个人账户有余额,那么本次消费将会优先扣除A的个人账户余额;当A的医保个账余额不够时,才会消费“个账共济”账户。
家庭共济账户消费仅用于支付个账消费,暂不支持与医保统筹待遇相关联的消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