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活饮水用卫生标准规定生活饮用水的ph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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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观: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2.1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
    2.2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
    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