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页快照是否构成对网页作品修改权的侵犯

法律援助

    一、版权法上的修改,是指对作品内容作局部的变更以及文字、用语的修正。
    二、网页快照对于原网页的文本过滤是否构成对原有作品的修改呢?
    1.如果网页上的内容都属于网页设计者,而且设计者对于文字作品和图片作品都享有版权,那么网页快照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设计者对文字作品的复制权,我觉得对于讨论是否侵犯修改权并没有太多现实意义。
    2.如果网页上的内容不属于网页设计者的,比如内容是一些进入公有领域的资料或者是他人的作品等。而网页设计者对网页内容(文字、图片、视频等)有其独特的选择和编排,那么网页有可能构成汇编作品。网页快照是否侵犯网页设计者的修改权,便有现实意义了。因为这可能涉及到作为汇编作品的作者是否可以禁止网页快照行为。就这种情况,我讲几点自己粗浅的看法:
    (1)我国著作权上的修改权是指自己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这里讲的修改是指对作品内容做局部的变更以及文字、用语的修正。当然涉及作品修改,国外主要国家版权法是用保护作品完整权来规制的(我们这里不讨论作品修改权是否有存在的意义)。著作权把修改权放在著作权精神权利部分,其主要是涉及对作品内容的改变,而不是对其表达形式和用途的改变,因为这是改编权的范围。我觉得修改权的主要功能在于防止他人对作品内容的修改,导致作品不能正确反映作者的思想和观念。而汇编作品内容都是来自他人或者公有领域,我们很难说,网页快照仅选择网页里面的文字资料是该汇编作品的修改。
    (2)从作品的角度,我觉得并不是我们认定为作品的,就享有著作权法上所有权利。比如像产品设计图作品就受到著作权法中“不保护实用功能”这一基本原则的限制,导致该类作品的作者并不能享有著作权法上某些权利或者在行使著作权时受到一定的限制。我认为,考虑到汇编作品的特殊性,汇编作品的作者应该不享有修改权和改编权或者在行使权利的时候受到一定的限制。(当然,对这个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论证)。
    我这里有个假设:如果文字,图片的版权都是别人的,然后有个人将其拼合成一个网页,其有独特的编排,我们认为这个人对网页享有版权。如果另外一个人也用同样的元素,但采用另外一个编排,我们能否认为,其是对原有网页作品的修改,或者改编。
    在德国著作权法司法实践,汇编在权利使用也受到很大的限制。比如,在涉及到每次都重新编订的那些定期出版的汇编作品时,编者的著作权仅仅存在于已经完成的期刊上,而不是存在于那些由其他的编者所制作的将来的期刊上面,也不是存在于各期刊的个别内容上面。编者无权根据自己的著作权而许可第三人对在汇编作品中所收录的他人作品进行复制,比如,部分地复制某部百科全书。因为汇编作品的保护是具有依赖性的。(参见【德】M·**德著:《著作权法》,张*恩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70页)
    (3)从权利的角度,修改权在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比如在报刊,期*社可以无须经过作者同意对作品进行文字性修改、删节。那么,如果赋予汇编作品作者有修改权,考虑到汇编作品的存在的依赖性,其作品的内容是来自他人或公有领域,那么作者的修改权是否有一定的限制,值得考虑。
    (4)如果赋予网页设计者修改权,还可能会导致著作权保护事实。网页快照过滤掉了原来网页的背景、图片、声音以及视频等来获取里面的文字内容。其实,该行为的最终的效果与我们把网页上文字内容复制下来,或者一个个字打下来,然后再发布到网页上去是一样的效果。不同的是,网页快照是采用现代计算机的先进技术完成,而我们是采用最传统的方法完成。如果仅仅选取网页中文字资料,便侵犯了该汇编作品的修改权,那么就意味着,该汇编作品的作者有禁止的权利。这样的结果便是:尽管该部分内容仅仅是事实,我们也不能获取。这与著作权宗旨是相违背的。
    (5)就算我们认为修改可以是对表达的修改,对于网页快照行为而言,我也觉得很难认定为对作者修改权的侵犯。我们对网页这类汇编作品进行保护的前提是:其对文字、图片、视频等有自己的独特的选择和编排。这种独特性的选择和编排只是对该汇编作品的整体而言的,如果仅对单项内容而言有可能就不能体现独特性的选择和编排。因此,如果有人将该汇编作品整体复制,我们可以认为其侵犯了该作品的复制权,因为其复制了该作品的独特选择和编排。而对于网页快照而言,我认为网页快照仅选择了网页中的文字作品或者文字资料(网页设计者并没有对这部分内容享有版权),并没有侵犯了该网页设计者的独特选择和编排。这就好像一本书有很多篇论文构成,我复制了里面一篇论文,你可以说我是侵犯了那篇论文作品的版权,但并没有侵犯整个汇编作品的修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