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法律援助

    

法律主观:
    


    一、海商法船舶所有权概念
    我国《海商法》第七条规定,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船舶所有权可为 自然人 所有,也可为法人所有。如果是国家所有的船舶,由国家授予具有法人地位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海商法有关船舶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 合同 。
    船舶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船舶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 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虽然属于动产,但是一种特殊的动产,其所有权具有与其他动产的所有权不同的特征。船舶所有权既有国家意义上的所有权,也有个人意义上的所有权。两者的内涵不同,国家意义上的船舶所有权主要体现的是船舶的国家特征,即船舶的国家属性以及随之而来的国家的责任以及国家对船舶的保护等;而个人意义上的所有权内涵则是通常意义上的所有权,即由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组成的权利。
    由于船东有权决定船舶的登记地,因此国家意义上的船舶所有权并不始终与个人意义上的船舶所有权相吻合。船舶登记地决定了船舶的国籍,即国家意义上的船舶所有权,船舶的国籍可能与船东的国籍是一致的,但也可能是不同的。虽然船东有权处置自己的船舶,但是决定船舶国籍的是船舶的登记地,而不是船东的所在国。
    二、 船舶所有权的 取得
    按取得原因的不同,船舶所有权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原始取得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船舶的原始取得主要是建造。当新船建造完毕,即可按有关规定进行所有权登记。另外,国家还可以通过没收、捕获、征用等形式,原始取得船舶所有权。购买新船也是原始取得船舶所有权的主要形式。
    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主要形式有购买旧船、 继承 、赠与、保险委付等。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九条的规定,无论通过哪种形式取得船舶所有权,均需签订书面合同,并经登记机关进行所有权登记,未登记的船舶所有权取得合同 ,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效,但不可对抗第三人。
    三、 船舶所有权的消灭
    船舶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致使船舶所有人的所有权丧失或与所有权人脱离的一种法律现象。实践中,船舶所有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主要包括船舶买卖、赠与等。
    (2) 船舶所有权的客体灭失。如船舶被拆解,船舶沉没大海无法打捞,船舶失踪等。
    (3) 船舶所有权的主体消灭 。如法人船东破产 、解散或被依法撤销,船东本人死亡等。
    (4) 船舶所有权被强制消灭。指国家依法采用强制手段,迫使船舶所有人放弃其所有权。
    船舶所有权的消灭也需向登记机关进行注销登记,否则不可对抗第三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七十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