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实行什么方针
法律援助动物防疫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预防为主的方针就是通过采取以保护易感动物为主导措施的计划免疫手段,辅以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等综合性防疫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动物疫病发生的基本指导思想。
1.预防为主的方针是国家依法确立的预防动物疫病的基本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其法律的重要意义在于有效地建立动物疫病防治的制度、措施和规定,促进养殖业的稳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
2、预防为主的方针符合动物疫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动物传染病和人类的传染病一样,只要采取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和保护健康或易感动物群体的措施,就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3、确立预防为主的方针符合我国基本国情。这是根据我国动物饲养的实际情况和动物疫病流行的特点及多年防制工作的经验而提出的。
拓展
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动物防疫是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发动全社会力量,依照动物疫病发生、发展和消亡的科学规律,对动物从引种、饲养、经营、销售、运输、屠宰到动物产品加工、经营、贮藏、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严格实施预防、控制、扑灭和检疫措施,保障动物健康及其产品安全的一项系统性工作;
(一)动物疫病的预防。主要是指对动物采取免疫接种、驱虫、药浴、疫病监测和对动物饲养场所实施环境安全型畜禽舍改造以及采取消毒、生物安全控制、动物疫病的区域化管理等一系列综合性措施,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
(二)动物疫病的控制。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发生动物疫病时,采取空间电场生物效应涉及的电隔离方法以及化学阻隔、人员阻隔、扑杀、消毒等措施,防止其扩散蔓延,做到有疫不流行;二是对已经存在的动物疫病,采取监测、淘汰等措施,逐步净化直至达到消灭该动物疫病。
(三)动物疫病的扑灭。一般是指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采取的措施,即是指发生对人畜危害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动物疫病时,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综合的“封锁、隔离、销毁、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强制措施,迅速扑灭疫情。对动物疫病的扑灭应当采取早、快、严、小的原则。“早”,即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及早发现和及时报告动物疫情,以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及时地掌握动物疫情动态,采取扑灭措施;“快”,即迅速采取各项措施,防止疫情扩散;“严”,即严格执行疫区内各项严厉的处置措施,在限期内扑灭疫情;“小”,即把动物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使动物疫情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四)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是指为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由法定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采用法定(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检疫程序和方法,根据法定的检疫对象即需要检疫的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依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动物检疫规定,采取法定的处理方式,对动物、动物产品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并出具法定的检疫证明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实施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的目的,一是为了防止染疫的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流通环节;二是防止动物疫病通过运输、屠宰、加工、贮藏和交易等环节传播蔓延,三是为了确保动物源性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
调整方针: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
“动物防疫法自2008年1月1日修订实施以来,我国动物防疫工作不断加强,在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介绍说,但由于我国大多数生产经营主体养殖方式比较落后,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薄弱,加上动物及动物产品国际贸易活动频繁,动物防疫面临着复杂、严峻的形势,需要尽快修改动物防疫法。
长期以来,我国动物防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方针,控制了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大范围发生。但从动物疫病流行规律看,单纯预防难以有效遏制动物病原体变异及侵害。有计划地控制、净化、消灭对畜牧业和公共卫生安全危害大的重点病种,推进重点病种从免疫临床发病向免疫临床无病例过渡,逐步清除动物机体和环境中存在的病原,降低疫病流行率,缩小病原污染面,是消灭重点动物疫病的科学路径,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为此,草案调整完善动物防疫方针,即“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
中国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教授曹兵海说,随着社会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活体动物的活动范围显著扩大,单纯预防很难阻挡疫病进入。此时加快修改动物防疫法,强调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将推动畜牧业转型升级,助力公共卫生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五条 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