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新设合并,是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原有各公司均归于消灭。吸收合并,是指合并方合并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合并后合并方的法人资格继续存在,被合并方法人资格消灭,原持有的资产、负债,在合并后成为合并方的资产、负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