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培训机构政策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使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全面规范,学科类校外培训各种乱象基本消除,校外培训热度逐步降温。使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作业布置更加科学合理,学校课后服务基本满足学生需要,学生学习更好回归校园。全市已有近400家机构停止了暑期义务教育学科类培训。严肃查处校外培训机构继续销售“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课程”的行为。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再审批面向学龄前儿童(3-6岁)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再审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