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法律援助爆炸危险区域划分规定
1、正常运行时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出现或短时间频繁出 现爆炸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区域为0区
2、止常运行时锁计 周期性出现或偶然出现爆炸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区域为1 区。
3、正常运行时不出现,即使出现也只可能是短时间偶然出 现爆炸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区域为2区。
4、正常运行时连续 或长时间或短时间频繁出现爆炸性粉尘、纤维的区域为10区。
5、正常运行时不出现,仅在不正常运行时短时间偶然出现 爆炸性粉上、纤维的区域为11区。
爆炸危险区域的大小受通 风条件、释放源特征危险物质性能参数等因素的影响。
国际上各主要工业国家对爆炸性危险场所的划分,主要分为两种。
一、以IEC(国际电工委员会)为代表,包括德国、英国、意大利、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对气体划分为0区、1区、2区,对粉尘划分为10区、11区。其定义与IEC基本相同(可参见我国对各区域的定义,我国等效采用IEC标准)。
二、为美国、加拿大等北美国家的划分,以NEC(美国国家电气规程)的定义为代表,对气体划分为1区、2区(没有0区),对粉尘也划分为1区、2区。两者之间的对应关系大致如下:
气体:IEC0区、1区——NEC 1区
IEC 2 区 ——NEC2区
粉尘:IEC 10区——NEC 1区
IEC 11区——NEC 2区
法律依据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第五条 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第六条 特别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
第七条 高度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大,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
第八条 一般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小,储存的数量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较小的场所。
第九条 在划分危险场所等级时,对周围环境条件较差或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危险场所应提高一个危险等级。
第十条 爆炸危险场所等级的划分,由企业(依照附件二的各项内容)划定等级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