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残忍手段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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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关于“手段特别残忍”的含义,目前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作出准确的界定。学界列举了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为“手段特别残忍”可以通过三个方面界定,首先被害人的感受,痛苦越强烈,手段越残忍,其次是采用凶残狠毒、大大超出人性范围及伦理道德的杀人手段,第三是其他普通民众难以接受的手段。
    “手段特别残忍”不能与“后果特别严重”相混淆,手段特别残忍侧重的不是对法益侵害程度和后果的判断,而是着眼于对一种善良风尚和伦理道德的违反。手段残忍不必然造成更大的危害后果,但是却足以反映出与一般的手段相比,该手段本身的反伦理、反道德性更加严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