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请假外出条件有哪些

法律援助

    社区矫正请假外出条件如下:
    1、当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为确需到居住地以外医疗机构就医并出具转院治疗建议书的;
    2、直系亲属死亡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的;
    3、父母、子女或者本人婚姻关系发生重大变故的;
    4、办理本人就业、就学手续需要外出的;
    5、其他原因确需外出的。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
    1、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2、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3、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
    4、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5、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
    综上所述,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的,经批准后可以离开所居住市、县。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正当理由是指就医、就学、参与诉讼、处理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务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
    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
    因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变更决定。社区矫正机构作出变更决定后,应当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和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