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科技的规定方针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
    1、我国发展科学技术的基本战略是,增强全民族的科学技术意识,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动员和吸引大部分科技力量投身于国民经济建设主战场,注重技术创新,努力吸收和尽快应用世界上先进的适用技术,加速成国民经济各领域的技术改造。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科学技术的发展要以大规模生产的产业技术和装备现代化为主要方向,同时有计划、有重点地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稳定地加强基础研究,增加科学储备。
    2、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以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和部署为依据,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增强综合国力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着重解决工农业大规模现代化商品生产中的问题,有效地控制和缓解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压力。在若干我国具有优势的科学技术领域,必须勇于创新,保持发展势头,继续在世界先进行列中占有一定的地位;在高新技术和基础研究的若干重点领域有所突破,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并形成部分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到2000年我国工业主要领域大体达到经济发达国家70年代或80年代初的技术水平,到2020年达到经济发达国家21世纪初的技术水平,在总体上缩短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农业科学技术的发展,要处理好应用推广与研究开发的关系。要推广适用、配套的先进技术,大力发展以科技为支柱的商品经济服务体系,提高农业技术水平,推动农村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就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同时要切实加强农业科研工作,搞好纵深配置,增强农业发展的后劲。要继续实施以发展农村经济为宗旨的“星火”、“丰收”、“燎原”等计划。工业科学技术的发展,应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大力推动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的科技进步。要注重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技术,特别要用电子信息技术对各产业部门进行技术改造,提高机械装备的技术水平。节约能源,降低消耗,提高质量,发展品种,提高劳动生产率以及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促进我国经济从高消耗、低效益向低消耗、高效益转变。社会发展方面的科学技术,应在人口、医药卫生、社会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环境和生态保护以及灾害监测和防御等方面加强研究和开发,为我国人民创造一个良好的自然和社会环境。高新技术的发展,应继续贯彻“有限目标,突出重点”的方针。国家要重点支持可能取得重大突破和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高新技术的研究,大力扶植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要积极创造条件,认真办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推进高新技术的国际合作和市场开拓,扩大技术进出口贸易,充分利用国际资源,引导高新技术产业走国际化的道路。积极推进以“攻关计划”、“八六三计划”、“火炬计划”等高新技术研究及产业发展计划,争取在某些领域取得突破,加快高新技术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的进程。基础研究应遵循科学自身发展规律,要在若干前沿领域加强探索和跟踪,争取进入国际先进行列。应用基础研究要以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为目标。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要保持一支精干的高水平的队伍,国家应稳定地给予支持。要充分发挥中国科学院和高等院校的作用,加强两者的协调和合作,以利于培养人才,保持活力。国防科学技术的发展,要贯彻缩短战线,突出重点,加强科研,梯次更新的方针。注意研究发展对提高重点常规武器性能和提高未来新的军事能力具有关键作用的高技术,以及为国防科学技术发展奠定基础的技术;继续发展国防尖端技术,保持发展势头。继续推进武器装备技术的现代化进程,使高技术常规武器有较大发展,自卫核威慑能力的有效性得到保持,缩短同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某些方面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使国防科技在世界先进科技领域里继续占有一席之地。
    3、继续坚持“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在贯彻执行基本方针的同时,还应注意贯彻执行以下具有长远意义的指导方针:
    ——切实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提高全党、全国人民对科学技术重要性的认识,造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的水平,创造有利于科技发展的环境和条件。
    ——坚持改革开放。科学技术要在改革开放中发展。科技体制改革要与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相协调。在进一步发挥竞争机制和市场作用的同时,必须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和必要的集中管理手段,运用政策、法规、行政、经济等手段进行干预与调节。
    ——坚持自力更生、自主开发与引进技术相结合的方针,把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及其消化、吸收与创新,作为加速发展我国科学技术的重要途径。
    ——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学术自由,鼓励探索创新。
    ——坚持提高与普及相结合的方针,在作出科学技术发展纵深部署的同时,大力开展群众性技术革新活动,努力普及科学知识,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科学素质,同愚昧、迷信作长期的斗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工作指导方针,构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国家。
    第三条 国家保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保护科学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以及追求真理、崇尚创新、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
    第四条 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应当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动应用科学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社会事业。
    第五条 国家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国家鼓励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