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家地里建鸡棚养殖鸡,需要向哪个部门申请?
法律援助《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政策的通知》要求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确保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占用耕地的情况,要签订复耕保证书或补充耕地。该政策还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申请流程。
法律分析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其中有规定:(一)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其他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二)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乡(镇)国土所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三)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四)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因建设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根据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依法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政府同意,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对于涉及占用耕地的情况,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并依法补充耕地。同时,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取得应合法合规,维护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并根据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重新落实新的养殖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修正):第五章 利用 第三十三条 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合理利用草原,不得超过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载畜量;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采取种植和储备饲草饲料、增加饲草饲料供应量、调剂处理牲畜、优化畜群结构、提高出栏率等措施,保持草畜平衡。
草原载畜量标准和草畜平衡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二章 森林权属 第十七条 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下简称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修正):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六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种子生产经营和收储提供信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