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判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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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仅适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进入二审程序的案件绝大部分案情及法律关系较复杂,对这些案件适用普通程序有利于彻底查清案件事实,理清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从而作出公正权威的裁判。
    二审判决是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就上诉案件作出的判决。二审期限是二审法院受理上诉或抗诉案件的审结期限。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裁判而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是第二审级的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第二审程序
    提起上诉可作为上诉人的,必须是在第一审案件中具有实体权利或义务的人,既可能是第一审案件的原告,也可能是被告,具体为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直接承担一审裁判中实体权利义务的第三人。
    必要共同诉讼的上诉案件,应分别不同情况确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根据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1)该上诉请求是针对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2)该上诉请求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异议,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3)该上诉请求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异议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普通的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不存在共同利害关系,他们各自享有独立的上诉权,其中一人的上诉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拘束力。在普通共同诉讼中,以提起上诉的人为上诉人,以被提起上诉的人为被上诉人。未提起上诉或未被提起的普通共同诉讼人,均不能追加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