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

法律援助

    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为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人民法院。
    商标的禁用条例: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