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哪些保护性措施
法律援助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三)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四)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五)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六)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一、森林法律规定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主要内容
林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公开、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有利于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并符合以下规定:
1、林地、林木权属无争议;
2、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3、流转期限在林地剩余使用期限内。
林权流转合同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流出方和流入方的名称或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和住址。
2、流转双方法人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3、流转林权证编号,坐落位置、四至界限、面积、宗地地形图或示意图、林地类型、林种、主要树种等。
4、除森林、林木外的其他附着物现状。
5、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6、流转方式及用途。
7、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8、合同期满后森林资源存量及其它附着物的处置。
9、双方当事人其他权利和义务。
10、违约责任。
11、解决争议的方式。
12、转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二、疫情国家对教育机构的政策
疫情国家对教育机构的政策有以下内容:
1、国家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
2、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二)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三)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四)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五)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六)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