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联多久算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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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联满两年的算失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一、时间计算方式:
    应当从公民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连续计算满2年,中间不能间断,如有间断,应从最后一次出走或最后一次来信时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登报寻找失踪人的,从登报之日起计算。
    二、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主体条件: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人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2、客体条件:
    (1)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
    (2)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3、形式条件: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口头申请。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三、失联与失踪的区别如下:
    1、指代不同
    失踪:指去向不明,找不到踪迹
    失联:指失去联系的现象。
    2、基本解释不同
    失踪:不见踪迹,多指人的下落不明。
    失联:应当随时保持与地面有通讯联络的物体,而在运行中,失去联系。
    3、特征不同
    失踪: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他为失踪人。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有下落不明的事实。
    (2)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
    (3)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
    (4)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2、失联:当在规定时间,不能取得联络时,可认定其“失联”。找不到人并且联系不到叫失联。法律上规定,失联2年以上,可定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