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在校内跳楼自杀学校要赔偿吗

法律援助

    大学生跳楼自杀事件属于自杀是单方行为,学校履行了相关的既定义务也无过错的,既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也不会被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实践中一般高校会给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补偿,该行为属于自愿补偿,不属于履行法定赔偿义务。
    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规定: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一、学校对于学生自杀承担责任和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1、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及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管理、维护不当的;
    (二)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且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三)学校组织的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年龄和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四)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
    (五)学校明知学生有不适应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特异体质或疾病,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六)学校明知学生患有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但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七)学校发现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害,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的;
    (八)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九)教职员擅离工作岗位,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的;
    2、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形:
    (一)非因学校过错造成学生自杀、自伤的;
    (二)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课外活动以及住校期间,学生擅自离开集体或擅自离开学校发生事故的;
    (三)学生自行到校或放学后擅自滞留学校期间发生事故的。
    学生监护人应当对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等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履行监护职责。因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因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