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税收的无偿性
法律援助法律分析:
税收兼有强制性和契约性,充分理解和尊重税收的契约性,可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利,有利于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同时有助于税收民主的发展,构建良好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税收是国家向公民征收的公共收入,因而,谈税收一定要从其与国家的关系谈起。毫无疑问,在国家的发展进程中,税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税收对国家发展的作用不仅限于为国家提供收入,税收也塑造着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国家作为征税者与公民作为纳税人所形成的征纳关系,是国家与社会关系中最核心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又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建立良好的征纳关系,必须准确理解税收的基本特性,而强制性被认为是税收的最主要特征,例如,美国财政学家塞里格曼把国家收入分为奉献性收入、契约性收入和强制性收入三大类,税收被他列为强制性收入,与罚没收入同类。
然而,过分强调税收的强制性,必然把国家与公民置于对立的地位,无法形成国家与公民之间的良性互动,激化征纳双方的矛盾,不利于国家的发展,故而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把税收看作是契约性收入。
对于税收的强制性,人们一般把它理解为,如果一个人的行为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纳税义务,那就不管纳税人是否愿意,都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与税收的强制性相关的是税收的另外一个特性即税收的无偿性,无偿性指的是纳税人所纳税收的多少与其从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中享受的利益没有直接的关系,纳税多不能要求享受更多的利益,于是作为理性经济人的纳税人不愿意纳税,就必须要借助于法律的力量实施强制征收,便有了税收的强制性。
按照西方经济学的解释,税收是社会为获得政府代表国家所提供的公共物品而支付的价格,由于公共物品不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一些人可以消费公共物品而无须为其支付价款,即“免费搭车”,如果任由公民“免费搭车”,则政府无法获得提供公共物品所需的资金,因而必须对所有的公民强制买票,以此筹集提供公共物品所需的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