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弹性的合理性有哪些
法律援助临近年底,恰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颁布一周年。而在临近一周年前夕,深圳、上海先后公布了当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办法或实施规定,算是对修订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落实与回应。我们知道,在近两年宏观调控的主题词下,国家在加强土地调控方面一直没有放松。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调整当然应被看作是国家土地调控的举措之一。2006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关于发挥税收对土地调节作用的措辞是“通过调整相关税收政策,加大对建设用地的税收调节力度,抑制建设用地的过度扩张”。随后在2006年12月31日,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便被修订,税额标准提高了2倍,征收范围也扩大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无疑有很多好处:增加国家与地方的税收,调控土地用度,通过影响公众对房地产市场的预期来调节需求。在当下热点大城市房价处于敏感调整期的关口,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影响似乎就更大了,不但打击了被舆论诟病的“囤地”和意欲“囤地”开发商的野心,还起到了给观望期的需求再浇一盆冷水的作用。至少深圳和上海的举动就得到了类似的解读。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对于个人房产持有者而言,这可以被看作是为物业税的征收做点准备,毕竟两者在税种上同属于保有环节的征税。而在物业税还面临征收瓶颈的时候,作为老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提高并调整就显得名正言顺多了。正因为以上种种好处,地方政府不同的反应和执行进度就成为人们指摘的对象。那些延迟的、执行“热情”不够的地方遭到质疑便在情理之中了。认为执行不力的就是暗抗国家的调控政策,就是与开发商相互勾结的代表,甚至是开发商的“走狗”。但是,我们不能忽略税收的本质。税收无外乎是一种财富再分配的手段,这就决定了税收是一种弹性制度。调整税收的作用可以用“洒沙子”来做比:当列车需要加速时,减免税收可以起到润滑剂的作用;当列车需要减速时,增加税种或提高税收则好比在飞转的车轮下洒下沙子,增加摩擦,达到抑制作用。土地使用税作为一个调控土地使用的税种,对房地产业的影响是可想而知的。不过人们不应因为对某些高房价城市的怨愤,就迁怒于所有城市的房地产业。不同的地方政府,鉴于税收的弹性特质,根据各地土地使用情况和房地产业发展状况,是可以做出延迟或加快征收的决定的。这种合理性不能被一棒子打死都归类为“暗抗”或“拒不执行”之列。我们可以注意到,在以上理论依据之外,修订办法中提到的两点也令这个条例的执行具有了弹性。第一,是第八条的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二则是修改后的第十三条“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到目前为止,各省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情况和进度各不相同,大概也源于此。可见,决策层并不盲从。尊重税收的本质是制定一项税收政策的出发点,而不是依据舆论的导向或盲目的冲动。让税收在合适的时候发挥合适的作用,才能有效保证经济的运行按照既定目标前进。也因此,我们可以说,深圳、上海等房价热点城市的征收行为略显来迟,而其他省市尽管能够以“尊重税收弹性”的名义得到宽限,但宽限也不是无限期的,接下来被国家税务总局督促是肯定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