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时如何权衡任务与健康?
法律援助《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包括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但不危害社会的情况。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符合怀孕或哺乳婴儿的情况,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如果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需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由交付执行的法院或监狱/看守所提出并经批准。
法律分析
可以。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拓展延伸
怀孕的妇女在刑罚执行中享有特殊权益吗?
怀孕的妇女在刑罚执行中享有特殊权益。根据国际人权标准和法律法规,怀孕的妇女应受到特殊保护。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应考虑到妇女的身体和心理健康,确保她们的权益不受侵犯。监狱系统应提供适当的医疗保健和营养,确保怀孕妇女和胎儿的健康。此外,考虑到怀孕期间的特殊需求,监外执行可以被视为一种适当的替代方式,以保障妇女的权益。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怀孕的妇女可以完全免于刑罚。监外执行应根据个案情况和法律要求进行评估和决定。总之,怀孕的妇女在刑罚执行中应享有特殊权益,但具体的权益保障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个案情况进行平衡和决策。
结语
怀孕的妇女在刑罚执行中享有特殊权益,应受到特殊保护。监狱系统应提供医疗保健和营养,确保妇女和胎儿的健康。监外执行可以作为一种适当替代方式,保障妇女的权益。但怀孕的妇女并非完全免于刑罚,监外执行需根据个案和法律要求评估决定。总之,在刑罚执行中,应平衡权益保障,依法保护怀孕妇女的特殊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六条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